美国8大名案_第43章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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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3章 (第1/11页)

    被告方最重要的证人当属赛摩尔·豪勒博士。他说在1994年10月5日的约翰·d·隆湖双命案发生前数月,苏珊·史密斯已经有了明显的忧郁症和严重的自杀倾向。为了排解其孤独感,苏珊开始酗酒,并陷入了一种自我毁灭式的性关系网中。在案发前的六个星期内,苏珊同时和几个男人之间有性行为,包括她的继父巴威利·卢索,她当时的男朋友汤姆·费利,汤姆·费利的父亲、康硕产业的总裁及苏珊的老板j·卡瑞·费利,还有她已分居的丈夫戴维·史密斯。赛摩尔·豪勒博士认为,苏珊的性行为只是暂时地缓解了她压抑的心情,接踵而至的罪恶感反倒使她跌进了更深的压抑之中。赛摩尔·豪勒博士印证了汤姆·费利的说法,他告诉法庭:“她的性行为在很大的程度上不是为了自身生理的满足。”就像她小时候勤奋学习以讨好家长和老师一样,在与男人zuo爱时,“苏珊更关心的是取悦于他人,让他们都喜欢她。”赛摩尔·豪勒博士进一步指出,苏珊与汤姆·费利的关系并没有任何特别之处,苏珊“和许多男人都有强烈的、长期的性关系,很难说汤姆·费利就一定是她最钟情者。”所以公诉方关于苏珊·史密斯为赢得情人而谋杀两个孩子的所谓作案动机的推论是“一个荒谬的想法”。

    当谈到双命案发生的夜晚时,达韦德·布卢克向赛摩尔·豪勒博士提出了一个人人都关心的问题:“为什么苏珊·史密斯最终没有走进湖水里?”豪勒博士答曰:“出于人人皆有的求生的本能。尽管在她拉开车门跳出马自达之前,苏珊已经决定了要和孩子们一起葬身约翰·d·隆湖,但在最后的一刻,她害怕了。”赛摩尔·豪勒博士告诉法庭,当苏珊·史密斯压下紧急制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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