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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24节 (第2/9页)
白头发看起来四十多岁的男检察员走了进来。 “方律师您好,我是负责刘梦鸽案的检察员,我姓高。你们过来是要沟通下案情还是……”男检察员坐下后,看向方轶。 “您好,高检察员。对,我今天过来主要是沟通下案情。”方轶说道。 “哦,之前那位检察员出了点状况,我前两天刚接手这个案子,大概案情我看了。您先说说您的意见吧。”高检察员的态度很客气。 方轶一怔,他不明白为什么突然换了办案的检察员。 “这是我们的律师意见,我认为被告人刘梦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说着方轶从云乔手中接过了早上打印的律师意见递了过去。 “哦?您说说理由。”高检察员接过律师意见,看了一眼后问道。 “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案情,被告人刘梦鸽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 一、挪用公款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使单位公款失控、处于风险之中,而本案被告人刘梦鸽的行为不符合该特征。 挪用公款罪行为的危害性本质上体现为:一是使公款脱离应有控制,二是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 首先,挪用公款犯罪中,公款的所有权归于单位,该公款理应由享有所有权的单位控制,正是由于犯罪人的挪用行为,使公款脱离应有的公共控制,转为私人控制。行为人对这种公款控制权的非法侵犯,是挪用公款罪成罪原因之一。 在本案中,以支付药款和医疗器械款为目的向外流转款项,是县医院与供应商交接款项控制权的过程。作为该款项合法的继任控制权人,县医院的供应商有权行使,包括事先指定该款项向哪个方向流转。 所以,本案被告人刘梦鸽在事先征得县医院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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