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24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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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24节 (第4/9页)

,继续说道:

    “二、侵犯本单位公款使用权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本案被告人刘梦鸽的行为未侵犯医院公款使用权,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意义上的侵犯使用权,其实质是行为人的行为使权利人不能达到利用财产预期所能产生的效果,造成权利人使用财产的目的落空。

    挪用公款罪侵犯公款使用权体现为,将原本应当始终用于公用的公款归于个人使用,使单位无法有效行使所有权权能,将公款公用的目的转化为公款私用的目的,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为了明确侵犯公款使用权行为的外部表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等对‘归个人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案中,县医院一百六十万元的药款和医疗器械款在向外流转时,正常使用目的在于清偿医院债务,消灭医院与供应商之间的因药品和医疗器械买卖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由于被告人刘梦鸽的行为,使县医院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形式上流向了被告人刘梦鸽丈夫的公司,但是被告人丈夫童志正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介入,经县医院背书转让给供应商的过程,同样达到消灭县医院与供应商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效果,起到了替代医院药款和医疗器械款实现公用的目的,也就是说,县医院的公款使用权行使目的并未落空。

    另外,就清偿县医院债务的作用来说,被告人刘梦鸽丈夫童志正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县医院的供应商,与医院支付等额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支票与供应商是完全相同的。

    因此,被告人刘梦鸽在支付药款时预先征得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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