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389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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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89节 (第4/9页)


    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对于被告人耿志轩的行为,1997年刑法规定的刑罚轻于1979年刑法,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故本案应适用1997年刑法。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并适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而不能适用1979年的《刑法》,原审法院量刑过重,对本案定性不准。辩护人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完毕。”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原判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庭外,耿志凡与方轶握手后说道:“方律师,我说话算数,五万元奖励我会给您送过去。”

    “谢谢,谢谢耿总。”方轶严肃的回道。

    是的,高院改判了。

    高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志轩以为他人办理出国签证手续为名,以美好未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潜逃境外,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除有被害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协议书等书证外,还有被害人证言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第846章 亲家见面

    被告人耿志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他人财物后逃匿,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同时,本案的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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