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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03节 (第6/8页)
围,在未经村委会集体讨论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二百万元挪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发后被告人挪用的大部分款项已经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启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宣判后,徐启国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其向县里培训学校借款二百万元,村委会已事后追认,该借款是集体行为,而且在借款过程中,他本人并未盈利,请求依法改判无罪。 “徐先生,您父亲的案子已经提起上诉了,是吗?”方轶将目光从判决书上移开,看向对面的徐晨。 “提上诉了,是之前那位律师按照我爸的意思,帮着写的上诉状。这是上诉状。您看下。”说着徐晨又从包里拿出一份上诉状,递了过去。 方轶看了看,上诉状很简单,总体上尚可。 “案子现在是在县法院还是移送去中院了,这您知道吗?”方轶问道。 “好像是昨天移送去的中院。对,就是昨天。 方律师,之前那位张律师说我爸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当时律师也是这样辩护的。 法院却判我爸构成挪用公款罪,这判决是不是有问题?”徐晨望着方轶,见他放下了上诉状,问道。 “嗯,这案子判的确实有问题。 正常情况下,村主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无法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但是本案中,您父亲徐启国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属于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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