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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28节 (第2/9页)
救助义务,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本案的致伤工具是不具备一次性打击足以致人伤亡的一般性用具,打击的主要是丘愉的臀部、后背、四肢等人体非要害部位。由此可见被告人对于犯罪工具、打击部位的选择较为克制。 5、被告人责罚丘愉是为了促使女儿丘愉学好知识,寓有教子之情,其犯罪行为包含有教子心切的成分,虽然方法上失当,下手过重,但主观上仍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只是cao之过急,犯罪动机相对来讲仍具有善良的一面,反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6、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犯罪对象特殊,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7、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第二,从社会效果考虑,应对被告人判处相对较轻的处罚。理由在于: 1、本案是一个特殊的个案,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除了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应考虑被告人自己酿成的家庭灾难对其内心造成的创伤和痛苦。 作为被害人的生母,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他们可能会终生背负着沉重的心理负担,无法面对自己的爱女、丈夫及父母亲人,无法原谅自己的行为。 对于被告人来说,这种由衷而发、伴随终生的自责、自怨、自悔和自省,也足以达到甚至超越了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效果。 2、本案不仅是被告人的家庭悲剧,也是一个社会悲剧。 辩护人相信,在很多家长心中一直存在‘打是亲骂是爱’、‘棍棒之下出孝子’的封建家长制传统观念,这也是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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