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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51节 (第2/9页)
所以只能把全部希望寄托在辩护人身上。 “上诉人鲁为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鲁为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代办申领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也不属于公务行为,其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之所以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是因为这类主体本身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但在实践中,这类主体实际掌握或者经营、管理国有财产,出于对国有财产保护的特殊需要而有必要将此类主体纳入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二零零三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外延进行了明确,即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也就是说,《刑法》此处规定的委托,是指国有单位就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与被委托人达成协议,双方地位平等,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委托。 虽然受托者基于委托而取得一定的职务行为,即一定时期内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但这种管理经营主要是围绕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动态的经济行为。 本案中,与财政部门签约的家电销售网点众多,而在家电销售之初,家电补贴款数额并不确定,财政部门也未就此一笔专门款项的收入、支出、保值、增值而与被告人经营的商店达成民事委托,对家电补贴款项的管理支出仍然是一项行政职能。 综上,被告人作为家电经销网点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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