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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18节 (第2/9页)
“第二,传播yin秽物品犯罪还要求犯罪行为符合‘传播’的特点,将yin秽信息广为扩散,从而影响公众对于x的感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传播”,一般是指散布或者使他人可以得到或获取;也就是说,传播必须具有一定范围的公然性,或者说必须使不特定多数人能够获取或使用。 由此可见,网络l聊并不能一概视为传播行为。 其中,对于“点对点”式l聊,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私密性,l聊在双方之间秘密进行,并不会影响到公众对于性的感情,这种行为不符合传播yin秽物品犯罪的要求,因而这种通常发生于夫妻、情侣之间或者为填补精神空虚的陌生人之间l聊,应该依靠道德约束而不应该动用刑法调整。 相反,‘点对面’式的l聊方式使人类的各种x行为公开化,违背了人类的x羞耻感,严重侵害了社会风尚中的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 随着网络的普及,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种l聊方式,在互联网视频聊天室设立主持人、招揽会员,大肆组织网上yin秽表演,传播yin秽s情信息,非法牟利,还诱发其他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达哥,按照您的说法,点对点的不构成犯罪,只有点对面的才构成犯罪?”周颖皱了皱眉头。 “不一定,如果点对点的l聊,然后收取费用,就算是不构成传播yin秽物品牟利罪,也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得看具体案情。”孟广达解释道。 “可即便如此,也没有物品啊!如果以传播yin秽物品牟利罪定罪,什么是本案的‘物品’?”周颖的大脑一时间有些转不过弯来。 “这就是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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