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432节 (第5/9页)
前地上有一根长四十厘米、直径约二点五厘米,形似锄把的木棍;主卧室内明显有剧烈翻动,物品堆满地面;伤者焦尚英躺在地面杂物中,双脚双手被一条麻绳绑着;土炕上有一个木匣子,匣内有价值的物品已被洗劫;邓禄被杀死在炕上,满脸血污,手臂有明显多处抵抗伤;炕上的被褥上有大量血迹。 案发后当天下午,在邓俊山家院子内的猪圈内发现一双线手套,还有一根木棒,该木棒与案发现场门外地上留的作案工具木棒一样粗细,两根木棒皆有一端有刚被锯过的痕迹,断面痕迹基本吻合,系同一根木棒被整体分离成两段。”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不知道半截木棒是哪儿来的,我家没有这东西。”邓俊山显得有些急切。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入室抢劫。”方轶说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接下来,公诉人出示了第二份证据,dna鉴定结论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门前地上的木棒上的血”为邓禄夫妻的混合血迹。第三份证据,尸体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邓禄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第四份证据,伤情鉴定结论证实:焦尚英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被告人邓俊海和辩护人方轶、曹永正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是本案的凶手。 “第五份证据,证人邓俊海的证言:案发后邓俊山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