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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21节 (第7/8页)
的头发,问道。 “上次我请教您的那个案子还记得不?就是传播yin秽物品罪那个案子。”周颖问道。 “是不是被告人叫江什么枝那个案子?”孟广达想了想。 “对,就是那个案子。被告人叫江春枝,我做的罪轻辩护,昨天判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周颖回道。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春枝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yin秽电子信息,其行为构成传播yin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江春枝利用yin秽电子信息收取其他费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所规定标准五倍以上,不属于情节严重。 江春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江春枝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春枝犯传播yin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江春枝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三、作案工具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江春枝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第919章 这人情可不小 “宣判后,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挺满意的,我得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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