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354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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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54节 (第5/8页)

  很快陶继非法行医罪的二审开庭了。方轶二审发表辩护意见时说的嘴角直冒白沫,也算是拼了老命了。检察院依旧坚持一审时的意见,认为陶继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一审判决正确。

    二审合议庭经过评议后,当庭宣布了判决。

    负责二审的中院认为,上诉人陶继在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而非法行医,且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上诉人陶继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陶继虽然从事医师工作三十余年,获得医师资格证书,退休前在人民医院工作,但退休后至案发日,上诉人陶继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行医,是非法行医行为,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民事赔偿判决合理。原审判决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并无不当。

    但考虑到上诉人陶继为被害人注射青霉素针剂,没有违反医疗cao作规程,被害人因注射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其死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陶继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原审对上诉人陶继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

    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法院第10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陶继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原审法院第10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陶继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陶继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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