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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14节 (第6/8页)
以上五条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害人过错的主要标准,以后碰到类似的案子,大家可以参照适用。”方轶说道。 一旁云乔双手十根指头上下翻飞,在键盘上有节奏的敲打,记录现场众人的意见。 这份记录可不是走形式,只要是在会上讨论过的案子都有记录,为的是案子判决后复盘时,拿出来分析法院的审判的思路与团队意见的差异。 第903章 这事你得细品! “哦,我大概明白了。我捋一捋: 本案中,被告人房云林因受到被害人顾传富的数次纠缠,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财产权也多次被侵犯,房云林因此实施了杀害顾传富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本案被害人已经满足了被害人过错的五项条件,但是由于顾传富的行为系房云林的先行违法行为所引发,故不能简单的认定顾传富存在过错。 换句话说,本案的起因是房云林在数年之前纠集顾传富参与盗窃,事后未给顾传富分赃,后顾传富多次纠缠房云林索要赃款。 房云林和顾传富均实施了盗窃行为,二人争执的内容是对盗窃赃款的占有不均,而对赃款的占有不是合法权益或正当利益,顾传富的行为因缺乏侵犯利益的正当性而不能被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是不是应该这么理解?”杜庸看向方轶和宋律师、孟广达等人。 方轶微笑着点头,表示赞同,宋律师和孟广达也表示认可。 孟广达接着杜庸的话说道:“若将顾传富的索要行为与房云林纠集顾传富盗窃的行为相剥离,将顾传富的威胁、强拿行为认定为过错,就等于承认房云林对窃取的财物拥有合法占有的权利。 这显然与法律全面否定和惩罚盗窃行为的理念相悖。当然,这并不是说顾传富的行为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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