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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08节 (第9/9页)
人刘小民将被害人韦选骗到小旅店,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向被害人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并逼迫韦选当场筹借部分款项。 虽然刘小民书写了借条,并书面承诺无报酬替韦选讨债,形式上有一定交易性质,但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反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我之所以这么说,原因有三: 第一,借款行为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行为。 强迫交易肯定要以存在‘交易’为前提条件。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是指买卖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市场行为。借款既不是买卖商品,也不是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因此不属于该罪所指的‘交易’。没有交易行为,自然谈不上强迫交易。 刘女士,我这么说您是否认可?”方轶说完看向刘小花。 第890章 这是第几个了? “嗯,认可!您说的对。”刘小花下意识的回道。 讲大理论她不懂,但是‘交易’这事,方轶说的她完全能理解。个人之间借钱这事……好像确实与日常的市场交易不大一样。 “第二,刘小民承诺替被害人无偿讨债,也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中所指的‘交易’。 什么是交易?从一般人的理解来说,为实现某次特定合作,双方均付出对价的行为,都可称为交易。比如您去菜市场买菜,去商场买鸡蛋。 但是从《刑法》对强迫交易罪罪状的表述看,本条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惩治的是那些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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